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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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098號
原告 蘇呈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銳鋼鐵結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2,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薛如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