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7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任雅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郭力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7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任雅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月1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