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575號債權人 許立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承洲租賃有限公司、金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查報本件請求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台端所提出合約書影本,債務人金慶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僅為"保證人"並非連帶保證人,請更正本件請求債務人給付之方式)。
㈡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