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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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73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昌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昌春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裁判確定前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要件核無不合,茲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蘇鈺婷附表:
受刑人林昌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5日│100年3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0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05號│毒偵字第2505號│撤緩毒偵字第16、│││││1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101年度訴字第27│101年度訴字第11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1年2月22日│101年2月22日│101年3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101年度訴字第27│101年度訴字第110││││號│號│號││├────┼────────┼────────┼────────┤││判決│101年3月26日│101年3月26日│101年5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007號│基隆地檢101年度│││(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執字第1350號││││(編號3-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5日│100年3月9日│100年4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16、│撤緩毒偵字第16、│撤緩毒偵字第16、│││17號│17號│1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0│101年度訴字第110│101年度訴字第110││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3月30日│101年3月30日│101年3月30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0│101年度訴字第110│101年度訴字第110││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101年5月7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350號│││(編號3-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12月30日晚│100年12月30日晚│100年5月20日│││上9時許為警採尿│上9時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之│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80、557│毒偵字第280、557│撤緩毒偵字第56號│││號│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8│101年度訴字第158│101年度訴字第27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1年5月9日│101年5月9日│101年5月31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58│101年度訴字第158│101年度訴字第278││判決││號│號│號││├────┼────────┼────────┼────────┤││判決│101年6月11日│101年6月11日│101年7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12號│基隆地檢101年度│││(編號7-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執字第2191號││││(編號9-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10│11│(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0日│100年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撤緩毒偵字第56號│撤緩毒偵字第18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101年度訴字第250│││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1年5月31日│101年6月8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78│101年度訴字第250│││判決││號│號│││├────┼────────┼────────┼────────┤││判決│101年7月23日│101年7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基隆地檢101年度│基隆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191號│執字第2226號││││(編號9-10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