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209號債權人 紀水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添權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票號NC0000000之支票影本。
㈡提出請求之9張支票票號AM0000000、QG0000000、A000000
0、UA0000000、PC0000000、AW0000000、I00000000、CI0000000、NC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
㈢確認附表支票號碼AM0000000、QA0000000、UA0000000、
AW0000000、I00000000之支票發票人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㈣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林添權」簽發如附表所載「支
票8張」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與附表支票9張不符。)㈤確認請求金額920700元是否有誤?(與附表支票9張合計80
9000元不符)㈥確認就系爭支票票號0000000、金額112000元是否聲請?(
有退票理由單但無支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