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1862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六十四萬八千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