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86號原告 吳宗憲
吳曉宗 吳宗學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 律師
林妤芬 律師被告 李友諒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伍仟貳佰貳拾肆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登記面積1156.92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元=2,545,2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