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14號聲請人 簡見福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曾培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101年度重訴字第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見福實屬初犯,於警詢與偵訊時都坦承直率,犯後態度懺悔犯錯,被告母親年過60歲,因被告的案情而四處奔波,得知被告有法扶律師協助時,想瞭解案情而在路上發生車禍住院,現雖已出院,仍須復健及回診。兒子年幼7歲,現要上國小,苦因無人照顧而荒廢學業。被告實屬家庭經濟之重心,全依被告賺錢養家,由於被害人提出和解金之請求,被告也非常願意賠償被害人,一旦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對被告之刑期才有實質幫助,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前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被告自承持球棒攻擊被害人 游凱勝 、 游朝淋 等情,依卷內其他共犯與相關證人之證述,被告所涉殺人嫌疑重大,佐以案發前被告之準備工作,如準備球棒與以衛生紙沾濕黏貼車牌之行為,顯見被告自始即有逃避罪責之意圖,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佩玲
法官張淑華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