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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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82號聲請人 林榮順
林羿 君 林美花 林育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林榮良 於民國101年4月1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與侄子,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權書及印鑑證明等文件聲請核備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先順位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6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若前順位有繼承人時,後順位者依法不得繼承,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本件被繼承人林榮良於101年4月1日死亡,而聲請人各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及侄子等情,固經聲請人提出最新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聲請狀等件附卷為證。惟查:
㈠聲請人林育玄為被繼承人之侄,此見卷附被繼承人除戶戶籍
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自明,是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聲請人林育玄即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㈡被繼承人之父 林財 雖於66年10月5日死亡,惟被繼承人之母
彭阿鑾 即第二順位繼承人尚存且未聲請拋棄繼承,聲請人 林羿君 亦到庭陳稱:其母彭阿鑾不願聲請拋棄繼承等語(見本院101年7月23日訊問筆錄),揆諸前揭說明,先順序之繼承人即第二順位繼承人彭阿鑾既未合法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權,是聲請人林榮順、林羿君、林美花為後順位之繼承人,其尚未取得繼承權,即非現時合法繼承人,自不得預先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㈢總上,併考量前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等既尚未取得繼
承權而非被繼承人林榮良之繼承人,其等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吳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