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167號

原告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被告 楊兆綦

楊惠娟

楊惠菁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

院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

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

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

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

法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

前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

分割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

代位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

應屬家事事件。

二、查原告起訴主張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其債務人 楊珮庭 ,請求分割楊珮庭與被告共同繼承而公同共有之被繼承人 楊天賞 所遺留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8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巷00號),揆諸前揭說明,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家事事件。又上開遺產位於高雄市鳳山區,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楊天賞住所地亦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依家事事件法第70條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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