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2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14號

原告 張棕

被告 劉耿安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10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湯有朋

法官吳珈禎

法官黃品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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