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邱培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培源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培源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行為時間、態樣及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受刑人邱培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10月21日

112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88、33869、356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88、33869、356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3088、33869、35610號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882號    

112年度易字第1882號

112年度易字第188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113年1月15日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113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     註

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882號判決應執行拘役110日(編號1至3)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緝字第603號(已執畢)

編   號

   4   

   5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3年2月14日

113年2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298、8636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298、8636號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1號

113年度易字第1141號

判決日期

113年9月11日

113年9月11日

法  院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9日

113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     註

⒈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14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80日(編號4至5)

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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