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86號原告 黃榮康 被告 吳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霜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