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9號原告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清祺 即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0,577元,應繳納訴訟費用為6,39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5,890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嗣於99年617日更正被告姓名之裁定,茲該命補正之裁定於99年6月8日送達原告,而更正之裁定亦於99年6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
2紙在卷可按。原告逾期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蔡佩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