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4年度潮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張國屏
代 理 人  黃韡誠 律師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予法
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兩造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
人因經濟狀況不佳,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屏東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
助等情。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102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
,且聲請人所提上開訴訟,並非顯無勝訴之望,且查無其他
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則參諸上開條文,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於法即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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