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03號原告 林艷珍 被告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益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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