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2號原告 張文華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複代理人 顏心韻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大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錫和張兩銓張程超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係請求分割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依其主張應有部分為1/4及其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起訴時,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為新臺幣(下同)4,100元,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08萬200元【計算式:4100×15688÷4=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3,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書記官呂子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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