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259號
原   告  李秉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俊仁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邱俊仁現於
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原告應預繳提解費新臺幣(下同
)2,98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提解費1,338元,尚應補納1,64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預繳上開提解費,逾期不繳,被告
邱俊仁亦不為墊支時,本件視為合意停止訴訟,逾四個月兩造均
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對被告之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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