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許 張玉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嘉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3,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