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1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許 張玉燕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嘉玲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6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萬3,8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8月5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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