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09號109年度附民字第510號原告 高嘉伶
陳彥綸 被告 沈勁豪 上列被告沈勁豪因傷害案件,經原告2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施吟蒨法官沈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湘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