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醫上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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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醫上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易字第632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英豪
黃彥銘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