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醫上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醫上易字第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醫上易字第632號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英豪
黃彥銘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黃裕中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陳義仲法官蔡長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嘉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