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上易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追償電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73號上訴人 樊博玉 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許永明 訴訟代理人 陳瑞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追償電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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