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小字第3412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鄭穎聰
黃良俊
被 告 亞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任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民國108年3月22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自民國107年6月12日起至本院107年度司執助字第1996號
移轉命令失效之日止,在新臺幣(下同)84,655元,及其中55,0
40元自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
之利息,暨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之範圍內,按月
將訴外人 張鉅暐 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俸、
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之3分之1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