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黃睿學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順工程行即 廖文明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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