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118號
原 告 何志良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李律民 律師
官寧郁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淑玉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