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7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
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叁佰柒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柒仟柒佰捌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凃春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9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