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繼字第891號

聲請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甲○○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欠缺應

補正文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

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應註記為:拋棄繼承;印鑑章須與原聲請狀所蓋印文相符,如不符,應提出蓋有正確印鑑章之聲請狀)。

二、提出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配偶、全部子女(乙○○除外)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前開子女如有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者,應另外提出該人全部繼承人之最新現戶或除戶戶籍謄本。以上之人如有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者,請另外提出該人之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書記官劉哲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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