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上午十時十四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郝燮戈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高明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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