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3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竹簡字第39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豐宇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豐宇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肆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劉豐宇明知未經他人許可,不得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入侵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亦不得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妨害電腦使用、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9日10時34分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2住處,借用不知情友人 徐笠康 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登入 蔡信德 在「星城Online」網路遊戲帳戶,並按「忘記密碼」,由「星城Online」網路遊戲公司將驗證碼以簡訊傳送至蔡信德之母親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蔡信德以此門號作為「星城Online」網路遊戲帳戶聯絡電話及帳號),劉豐宇隨即撥打該電話,向蔡信德詐稱其是否有購買12,000點數,如無購買,需告知簡訊驗證碼始能取消交易云云,致蔡信德陷於錯誤而向劉豐宇告知驗證碼。劉豐宇取得驗證碼後,擅自輸入驗證碼登入蔡信德「星城Online」網路遊戲帳戶(網路IP位址27.247.37.59),於同日13時46分許、13時47分許、14時6分許,將蔡信德在該遊戲帳戶內之450,000星幣、1,166,240星幣、69,860星幣轉入至其在該遊戲以暱稱「夢幻操手」、「看妳很白爛」所設之帳戶內,共盜取1,686,100星幣,價值約新臺幣(下同)14,050元(以市場交易120遊戲幣:1元計算)。嗣蔡信德登入遊戲帳戶,發現遭盜取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㈡、案經蔡信德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移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劉豐宇於偵查中之自白(新北地檢署3680號偵緝卷第22頁至第23頁)。
㈡、告訴人蔡信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人徐笠康於警詢時之證述(新北地檢署26170號偵卷第3頁至第4頁、第6頁背面、第29頁)。
㈢、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網銀國際公司提供之告訴人「星城Online」網路遊戲交易歷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之網路IP查詢資料各1份、手機通話紀錄及簡訊翻拍照片數張(新北地檢署26170號偵卷第17頁、第19頁、第24頁至第25頁、第48頁、第50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劉豐宇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同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罪。被告接續轉入遊戲幣至其帳戶內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被告所為上開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各該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以詐欺得利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尋求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貪圖小利,無故輸入告訴人遊戲帳號及驗證碼,侵入告訴人前揭遊戲帳戶內,以上開方式恣意盜取告訴人之遊戲幣,致告訴人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亦危及電腦系統之安全性,且前已有多次相類似犯行,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所得利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暨其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盜取之1,686,100星幣,為價值約14,050元之網路遊戲虛擬貨幣利益,核屬其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予告訴人,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書記官林宜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8條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