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8年度虎簡調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虎簡調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良君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戴良君對聲請人負有現金卡債
務,迄今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1,159,172元及其利息未清償
,有聲請人催收案件清單為證。聲請人調閱相對人戴良君之
相關資料後,查得訴外人即被繼承人留有雲林縣○○鎮○○
○段○○○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惟相對人戴良君因積
欠聲請人上開債務未清償,恐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後遭聲請
人追索,乃將系爭不動產無償或有償登記予相對人 戴蘇秀媛
名下。故聲請人依民法第87條、第242條、第113條規定,
請求確認相對人間之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無效,並請求相
對人戴蘇秀媛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4年1月28日以分割繼
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顯非調解程序所能調解及實現之事項。是以本件有民事訴訟
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調解,
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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