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秩易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雄秩易字第97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
被處分人  黃俊翔
上列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鼓山分局於民國108年8月7日以高市鼓分偵字第00000000000
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俊翔易以拘留貳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
經移送機關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確定,惟於民
國108年8月30日送達後,逾10日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送達
證書為證。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新臺幣30
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
鍰總額折算逾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易
以拘留不滿1日之零數不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項、
第3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移送機關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處分書、處分送達證書
、執行通知單為憑,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又
本件被處罰人應繳納罰鍰為2,000元,以900元折算1日,
則被處罰人應易以拘留2日,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1項、3項,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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