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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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28號
原   告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閨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歐淑勤 及被告 鄧志鵬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5,000元,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秀貞

歷審裁判

  • 臺南簡易庭 108 年度 南簡 字第 1228 號裁定(108.10.21)[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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