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1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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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1214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明 原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22,49
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足
1,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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