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1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被告 陳翰霖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5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700號、106年度緩字第2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小白兔商標之暖暖包共計參仟捌佰伍拾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翰霖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5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6年8月18日確定,並於107年8月1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仿冒小白兔商標之暖暖包共3,850件,係被告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撤緩偵字第15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仿冒小白兔商標之暖暖包共3,850件(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1年度綠保管字第890號扣押物品清單),係屬侵害前揭商標之商標權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