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0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宋和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偵字第1798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10年度執聲字第1673號、103年度緩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衣服貳拾捌件及褲子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宋和澔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7981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2月26日確定,並於104年2月2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衣服28件及褲子2件,均係被告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798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之衣服28件、褲子2件(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年度藍保字第1107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香奈兒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鑑定報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如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