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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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441號原告 蔡火爐 訴訟代理人 聶瑞瑩 律師
高肇成 律師被告 李正陸
李正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爰諭知如主文所示。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12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由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
二、本件原告訴請拆除之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111年11月14日雅土測字第170700號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C部分(面積為63平方公尺),經查為被告李正陸及被告李正通共有,然依原告於112年2月22日提出之民事變更訴之聲明聲請狀更正聲明第3項部分,並未追加全體共有人為被告,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並依追加被告人數提出追加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巫淑芳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