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吳惠貞 被告 吳白素卿
吳孟娟 吳美玲
吳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9萬1,773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3,07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村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個別逕稱地號),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然系爭土地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274、275地號土地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7,200元、2萬1,600元,土地面積依序為408.07、2,0
14.85平方公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均為5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29萬1,77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8日
書記官江慧貞附表:編號土地地號面積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1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408.07平方公尺5分之1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7,200元×408.07平方公尺×1/5=58萬7,621元2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2,014.85平方公尺5分之1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萬1,600元×2,014.85平方公尺×1/5=870萬4,152元訴訟標的價額總計:929萬1,773元(計算式:58萬7,621元+870萬4,152元=929萬1,7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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