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煥明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
142、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蘇煥明可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與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於民國98年4月23日至同年6月5日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申辦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寶電信)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SIM卡,交付與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該詐欺集團為詐欺取財犯罪時,撥打電話詐騙之用。嗣該詐欺集團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8年
6月5日上午9時許,利用 袁若碩奇摩拍賣網站所刊登之相機拍賣網頁上表明標購意願之機會,隨即於同日上午10時許,以前揭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與袁若碩聯繫,約定以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之價格出售相機,袁若碩旋於上開網站下標,並於同日下午3時53分許,依指示將1萬2,000元匯至 林政緯 (另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市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作金庫銀行帳戶)。
(二)被告蘇煥明另於99年4月12日某時許,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途經臺東縣臺東市○○路○○○號前,見 盧癸伶 所有之風管3支(價值約6,000元)無人看管,竟徒手竊取前開風管3支,得手後,隨即騎乘腳踏車載往位於臺東縣臺東市○○路○○○號之和志行資源回收場,以165元之代價變賣換現,花用殆盡。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蘇煥明業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死亡,有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范乃中
法官楊峻宇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
書記官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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