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
4月24日、96年6月25日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於97年1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夏珍珍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