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保險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 律師被上訴人 陳素貞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林怡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蘇重信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書記官李良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