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監宣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監宣字第93號
101年度監宣字第136號101年度監宣字第157號聲請人 郭文通 代理人 連世昌 律師
林德昇 律師聲請人 黃麗芬 代理人 楊芳婉 律師
黃斐旻 律師聲請人 劉瑞琴
劉聰裕 關係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關係人 黃浿綺
黃新旺 共同代理人 林瑤 律師
陳怡雯 律師 賴芳玉 律師 孫千蕙 律師 葉銘功 律師相對人張楊 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 楊綉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
選定嘉義市政府、黃浿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共同輔助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受輔助宣告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 張楊綉雲 為聲請人郭文通之姑姑,相對人張楊綉雲為聲請人黃麗芬之姨婆,聲請人劉瑞琴、劉聰裕為相對人張楊綉雲之甥孫子女。相對人年事已高,時而喃喃自語或傻笑,雖仍有意識能力可認得聲請人等熟識親人及居住地,但自主判斷能力與表達自己意願上係有障礙,相對人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為此,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597條之規定,聲請鈞院宣告相對人張楊綉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若鈞院認相對人張楊綉雲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度,則請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624之3條之規定為輔助宣告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次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又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而有輔助宣告之原因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之1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於鑑定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周士雍 醫師前訊問張楊綉雲,張楊綉雲為對法官之點呼有反應,以下為法官問相對人之對答:「(問:姓名、年齡、現在何處?)綉雲,屬虎不知道幾歲,約80多歲。在頂六住。以前我自己住, 耀霖 是我二哥,有大姐住在別的地方。」、「(法官指黃浿綺問:這是何人?)素英的女兒。」、「(法官指郭文通問:這是何人?)矮子通。」、「(法官指劉瑞琴問:這是何人?)不認識。」、「(問:以前在頂六時,誰在照顧妳?)素英。」、「(問:矮子通是否曾經給妳生活費?)不曾。」、「問:素英的男人(丈夫)是誰?) 旺仔 (台語)。」、「(問:矮子通的家裡有幾人?)不知道。」、「(問:矮子通有去頂六看過妳嗎?)有。」、「(問:多久會去看妳一次?)忘記了。」、「(問:矮子通都跟誰去看妳?)沒有,都他一個人。」、「(問:以前住頂六時,過年是在哪裡過的?)沒有。」、「(問:妳現在在這裡過得好不好?)好。」、「(問:為什麼有人來看妳,妳會說要睡,請人回去?)人艱苦(身體不舒服)。」、「(問:哪裡艱苦?)就是艱苦。」、「(問:妳想不想出去走一走、曬太陽,去找 阿碧 ?)不要。」、「(問:為何不要?)人艱苦。」、「(法官拿領帶問:這是何物?)油條(台語)。」、「(問: 阿翠 是否認識?)認識。」、「(問:是否要跟她見面?)要。」、「(問:妳的錢都存在哪裡?)都放在身上,沒有存在銀行或郵局。」、「(問:有沒有去銀行或郵局領錢過?)沒有,因為我錢沒有存在哪裡。」、「(法官拿便條紙問:這裡有幾張紙,妳算算看?)不要。」、「(問:妳衣服誰做的或買給妳的?)素英。」、「(問: 阿蔥仔 現在在哪裡?是否還在?)不知道。不知道。」、「(法官拿手錶問:這是何物?)手錶。」、「(法官拿眼鏡問:這是何物?)眼鏡。」、「(法官指鈕扣問:這是何物?)鈕扣。」、「(問:現在總統是何人?)不知道。」、「(法官拿紙問:是否會摺紙?)我不要摺。」、「(法官拿柚子問:這是甚麼?)柚子。」、「(問:何時節吃柚
子、粽子?)不知道。」、「(問:有沒有吃過年糕?)有。」、「(問:什麼時候吃年糕?)過年。」、「(問:有沒有出國過?)沒有。」、「(問:想不想出國?)不想。
」。鑑定人周士雍醫師對於張楊綉雲之心神狀況鑑定後認:「受鑑定人張楊綉雲知道自己生肖,知道自己年齡,知道自己之前住居所,但不知目前居住機構之名稱,知道所在地為嘉義,知道平日由誰照顧,知道今日農曆是幾月幾日,亦知國曆之日期,會看時鐘,知道幾點,會辨認左右手,可以說出手錶、筆、領帶、鈕扣、眼鏡、柚子等物品名稱。可以辨識鈔票面值,知道一千元、伍佰元及一佰元,會簡單加減計算,如一佰元減伍拾元,剩下伍拾元。一仟元減二佰元,剩下捌佰元。並能知道自己物品放在何處。可以自己進食,可以自己穿脫衣服,會自己上廁所,但洗澡需看護幫忙,並能知道由現居地回到頂六該搭乘自動車(台語),表示不願去台北或出國,希望繼續居住在此處,受鑑定人因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但未達不能之程度。」等語,此有訊問筆錄附卷可稽。查相對人張楊綉雲自我照顧功能尚可,可獨立完成吃飯、穿衣、上廁所,意識清楚。相對人張楊綉雲雖年事已高,但為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尚有足夠能力,因此,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楊綉雲為監護宣告,尚屬不合。惟因相對人張楊綉雲其為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仍顯有不足,因此,仍有受輔助之必要,依上揭規定,本院雖認相對人張楊綉雲尚未達民法第14條第1項之程度,惟因為相對人張楊綉雲仍有輔助宣告之原因,本院爰依聲請為輔助宣告之裁定。
四、次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輔助人及有關輔助之職務,準用第1111條第1項前段所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受輔助宣告之人張楊綉雲未婚無配偶,父母親均已死亡,經本院囑託嘉義縣社會局訪視張楊綉雲,嘉義縣社會局函覆稱:「相對人尚可理解他人語句,並可以短句清楚表達其意。相對人尚可自行走動如廁,惟無法行走過久且易有痠痛現象。相對人注意力尚能集中,對於社工提問亦能切題回答。相對人尚有數字觀念,可辨識日期及簡單之金錢觀念。相對人識字能力有限,交談以台語為主。相對人表示同意由相對人甥婿黃新旺及相對人甥孫女黃浿綺協助其生活安排。本訪視報告係依訪談相對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集團嘉義長庚護理之家督導 黃惠玲 、護理長 陳秋月 、看護工 許裕琪 及相對人甥婿黃新旺、相對人甥女 張春子 、相對人甥孫女黃浿綺彙整。相對人尚有認知及自主表達能力,且有明確表達願意續住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附設集團嘉義長庚護理之家之意願及拒絕環境變動之意,於相對人未確認有心神喪失情形前應予尊重。相對人雖已年長,致其自我生活照顧能力有限,惟尚能表達其意願,有關相對人是否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應待醫療單位認定。相對人目前應以生活輔助為要,是否以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建請鈞院依據相對人最佳利益以為裁量。」,有該局101年10月17日嘉縣社社工字第1010041284號函1份附卷可稽。經查,關係人黃浿綺與張楊綉雲為四親等之親屬,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張楊綉雲於訪視時表示同意由關係人黃浿綺協助其生活安排。且張楊綉雲戶籍現設於嘉義市○○路○○號,此亦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足憑,為嘉義市市民,並向嘉義市政府申請低收入戶,並獲核二款低收入戶身分,則嘉義市政府當會照顧保護市民張楊綉雲,並保障其權益。爰審酌上情,本院認應由嘉義市政府、關係人黃浿綺擔任受輔助宣告之人張楊綉雲之共同輔助人,較能符合受輔助宣告之人張楊綉雲之最佳利益,爰選定嘉義市政府、關係人黃浿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張楊綉雲之輔助人。
五、末者,由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可知,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且依法並未完全剝奪其財產處分權。再參酌同法第1113條之1規定,並無準用同法第1094條、第1099條及第1099條之1、第1103條第1項規定,亦即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不由輔助人管理,輔助人對於受輔助宣告人之財產,並無依規定與經法院或主管機關所指定之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本件相對人張楊綉雲之精神或心智狀況未達監護宣告之程度,而經本院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3第1項規定,對相對人為輔助之宣告,已如前所述,是依前開說明,本件並毋庸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145條第1項規定參照),且張楊綉雲尚有認知及意思表達能力本院認並無選任程序監理人及再鑑定張楊綉雲精神心智障礙程度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家事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