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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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980號聲請人 張辛酉 相對人 謝小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1月20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476829)1紙,到期日為108年11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105年11月20日向相對人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本票準用之。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票載到期日為108年11月20日,聲請人主張10
5年11月20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核屬到期日前提示,尚不生提示效力,故按上開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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