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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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300號債權人 呂香蘭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臺灣銀行六家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所請求之金額,業經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963號執行命令扣押中,債務人並無法給付此筆金額,且債務人係依法院之執行命令同意扣押,並不得向債權人清償,故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
書記官樂嘉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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