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緣原告於民國91年初與被告結識,嗣被告佯稱其週轉困難,向原告借貸1,000,
000元,同時以研發奈米醫學有廣大之商機邀原告投資,原告即於同年4月25日交付被告共3,000,000元,其中2,000,000元作為投資台灣秉衡奈米能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款,被告復將上開款挪作已用,嗣被告遲遲無法交付上開公司之股票,原告始查知上開。被告並因前開侵占犯行,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12261號案件提起公訴。兩造雖於92年
7月17日達成訴訟上和解,然被告並未履行和解內容,則被告故意以詐欺、侵占之不法行為侵害原告之權利,被告對原告自應就侵占之2,000,2,000,0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以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
理由
一、按和解內容,倘以他種法律關係替代原有法律關係者,則係以和解契約創設新法律關係,故債務人如不履行和解契約,債權人應依和解創設之新法律關係請求履行,不得再依原有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20號判例著有明文。
二、查原告曾於92年4月21日,主張其於91年4月25日匯款2,000,
000元予被告,作為投資台灣秉衡奈米能量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用,詎遭被告侵占為由,依據委任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92年7月17日兩造在本院達成訴訟上之和解,和解內容為:「就委任投資2,000,000元部分:被告同意自92年7月起至93年2月止,於每月25日,以現金返本金及利息共計10,000元,剩餘1,950,000元,被告同意於93年2月28日返還原告。被告同意原告原本委任其投資之奈米能量醫學研究中心如於被告返還前開款項前有盈餘分發紅利,應將原告依其投資額可得之紅利給付原告。原告其餘請求拋棄。訴訟費用各自負擔」,已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2年度訴字第831號返借款事件卷宗,查證無訛。則原告於91年4月25日匯款2,000,000元遭被告侵占部分,已因兩造於92年7月17日達成訴訟上之和解,創僅得請求被告履行和解契約,是原告依據和解契約成立前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不當得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賠償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揆諸前揭最高法判判要旨,原告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結論: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何君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4月12日
書記官蕭興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