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1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480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田 選任辯護人 王正喜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田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林欽章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