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1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1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11號原告 彭成瑾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法定代理人 柯武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道路交通事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竹監自字第50-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於民國(下同)101年8月6日收受裁決書,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1年8月7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二日,算至101年9月7日(星期五)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1年9月12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書記官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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