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告甲女姓名住居所詳.被告 高健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上訴字第4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博志
法官劉興浪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家瑜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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