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9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潘信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俊傑 、 蔡漢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26
84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