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和解筆錄
原告 林煒竣 被告 林新富 被告安誠環保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就本院100年交簡上字第3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刑十六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審判長 吳幸娥 法官廖欣儀法官傅明華檢察官姜麗君書記官蔡一如通譯賴苑儒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林煒竣被告林新富被告安誠環保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秀美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不含強制責任險),其給付方法為100年4月22日以前一次給付。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林煒竣被告林新富
吳秀美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刑十四庭
書記官蔡一如審判長法官吳幸娥上列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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