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簡字第1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六簡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萬春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6602號),本院斗六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張萬春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辱罵告訴人 黃鈺婷王語歆 ,侵害2人各別之名譽,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應適用之法律(僅引程序法):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鄭媛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不服本判決,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及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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